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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题材图书:版权问题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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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06/13 出处: |
作者:张洪波 今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世界各国都在利用各种形式纪念这一胜利。3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司公布了《2005年全国图书选题审读分析报告》。其中,翻译作品成为二战图书的主角。该报告提供的反映二战的选题总共68种,翻译作品占38种,而市面上我们见到的二战图书远不止这个数,恐怕要有十几倍之多。 从版权贸易角度来看,不少二战图书存在版权问题——没有著作权人授权、没有版权合同登记、图片互相拷贝等。
1991年6月1日以前,我国尚未颁布著作权法,也未加入有关版权的世界公约,那时我们不承担保护外国作者版权的义务。自1991年开始,随着著作权法的实施和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版权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以及国内法制的逐步完善和健全,前苏联的很多经典文学作品通过版权贸易的形式,在我国正式出版。可以说,十几年来,版权贸易解决了前苏联和现在俄罗斯受版权保护的经典文学作品在我国的翻译出版问题,版权贸易解决了出版社棘手的授权许可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些版权问题几乎都是通过俄罗斯著作权协会和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这两家版权机构共同完成的。目前,国内每年引进的100余种俄罗斯版权图书,仍有90%以上是由这两家机构办理的。 我国出版的二战图书主要有翻译、编译、编著、编写等几种形式。大部分图书很好地注意或很好地解决了版权问题,但是也有相当数量的图书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版权问题,这些问题在图文书和图画书中反映更为突出。 现象之一: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外国版权作品 人民文学出版社自1994年9月29日签订了《青年近卫军》的版权合同,2002年9月29日合同到期。2002年9月30日,人民文学出版社没有续约,但该社仍在出版销售该书。今年4月12日,译林出版社通过正规渠道签订了版权合同,正式拿到了《青年近卫军》的版权,在天津书市期间推出了自己的版本。由于译林版尚未大范围上市,一些书店还在销售人民文学出版社的《青年近卫军》。 另外,《卓娅和舒拉的故事》原由海天出版社于1995年2月20日拿到版权,于2003年2月20日到期。2003年6月20日译林出版社签订版权贸易合同,该书从此归属译林出版社。1994年8月至2002年8月,《这里的黎明静悄悄》由百花文艺出版社出版。2004年1月5日,人民文学出版社签订合同,该书从此由该社出版。而市面上的其他版本、分许可版本依然在销售。 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将翻译权、出版权、发行许可他人行使,并有权获得报酬。出版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现象之二:不按规定登记版权合同 人民文学出版社在2002年9月29日《青年近卫军》合同到期后,还继续出版,2004年将其列入“名著名译插图本”丛书,但是版权页上的登记号却与同时推出的《这里的黎明静悄悄》相同,都为“(京)新登字002号”。这个号如果是版权合同登记号,两本书用一个号就是明显违规;如果不是版权合同登记号,就是该社没有办理版权合同登记,属于违规,这两种情况都应当予以处理。 京华出版社在“二战十六大名将征战秘档公开”“二战十大名将丛书”“二战外国著名将帅回忆录”丛书每本书的版权页都标明了图片由谁授权,但是没有版权合同登记号。 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认真执行对港澳台版权贸易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从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引进图书时,出版社应该与权利人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报当地版权局登记。出版社应当在出版的图书上注明合同登记号。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出版社,版权局应当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和罚款等行政处理,并建议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理。对未进行合同登记造成侵权的,国家版权局可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合同登记号由图字:(地区编号)—(年代)—(顺序号)号组成。 中国银行都是在出版社代权利人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后,根据版权局登记的合同向外汇版税的。不办理版权合同登记,出版社直接向权利人交付现金,容易产生偷漏税行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违法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现象之三:侵犯图片版权人精神权利 不论图片是否受版权保护,都应该标明图片作者和名称。而在二战图文书、图画书中“不标明作者和名称”的现象普遍存在。辽海出版社在“二战视点”丛书中使用了大量图片,并没有拿到作者授权,只是最后在书的后面发表了一个声明。 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我国,图片(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50年,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依照这一规定,50年前发表的图片现在都进入公有领域了,出版者可以自由使用,但是作者的署名权等精神权利(即人身权利)必须予以尊重。即使在合理使用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也要承担指明作者姓名(即尊重署名权)和作品名称的义务。 现象之四:不支付或拖欠支付版税 有的出版社在签订版权合同之后,图书都出版了还不向著作权人支付版税。这种情况比较普遍。有的出版社为了参加天津书市,根本不遵守合同约定,拖欠版税。 经统计,在众多的二战图书中,授权人、版权合同登记号、代理机构名称等标注清晰、没有版权问题的图书主要有:译林出版社引进的“回望二战”丛书、上海译文出版社引进的“20世纪军事秘密”丛书、北京大学出版社引进的“二战重大战役”丛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引进的“第二次世界大战重大战役”丛书和“戴高乐书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8·15”之前将推出《赫鲁晓夫二战回忆录》和《大元帅斯大林》两本书等。 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不支付或拖欠支付版税,明显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本文作者单位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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