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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海洋法看中日东海之争
    时间:2005/06/02 出处:联合早报
    ● 黄彬华

      中国在其东海大陆架成功开采“春晓油气田”的消息,使全体中国人振奋,使部分日本人感到懊恼。日本说它距离中线只有五公里,担心自己权益受到侵害,要中国提供具体资料,还派遣特别调查船到该水域勘探,结果引起了中国的抗议。

      中国不承认日本片面划定的海上中间线,日本也不接受中国的大陆架理论。当然,这不是问题的全部,根源还是海洋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越来越重要,特别是海底资源的开发,新的“蓝色圈地运动”应运而生。国际海洋法也因此日趋复杂,不仅改变了地缘政治学的基本范畴,也使人不得不更重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大陆架的特殊权利

      

      人类已经历了四次分割海洋的历史。过去是为了建立海上霸权、殖民帝国、扩展贸易,现在则是要分割可资利用的资源。

      二战过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沿海国家,主张捍卫各自的海洋权益,包括捕鱼权和海底资源的开发权,因此出现形形色色的海洋资源争夺战。为了整顿日益混乱的海洋秩序,联合国从1973年至1982年,召开持续了9年的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会议虽然确定了划分海洋的基本原则,但依然面对复杂的具体等问题。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主要是围绕领海、海峡、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群岛、岛屿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展开讨论,也逐步制定了有关公约。通过《海洋法公约》的制定,确定了“群岛国”概念,使一大片公海成为这些国家的内水;确认了宽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概念,规定了其水面和海底资源的使用权;又重新定义了“大陆架”概念,并规定大陆架可扩展到350海里等等。

      专属经济区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以不超过200海里为原则。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权利。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在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理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的国际用途。

      大陆架则是传统的、沿海国家视为其陆地领土在海下和向海的自然延伸,因此沿海国对大陆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权利。这种权利既无需完成特别的法律程序,亦无需履行任何特定的法律行为,而被视为一种固有的权利。《海洋法公约》承认,沿海国对陆地自然延伸的大陆架,享有特殊的权利。

      

    有争议的中间线

      

      划分海洋在亚洲的西太平洋区还是较近期的事。日本有漫长的海岸线,但四面环海,海阔天空,过去就享尽航海、捕捞等所有的利益。与日本相反,中国只有一面向海,但有水深较浅向外伸延的大陆架。从今天的角度来看,由于海底资源--石油和天然气日益重要,大陆架地位也行情看涨。不过与此同时,面对的问题也复杂起来。

      钓鱼岛问题之所以受到有关国家的重视,而且手尾极长,一是因为美国在交还冲绳给日本时,并未将钓鱼诸岛物归原主;二是因为钓鱼岛处于中国大陆架上。经联合国专家勘探证实,海底蕴藏非常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日本估计,东海蕴藏着60亿至70亿吨的石油和天然气,相当于黑海油田的储存量,简直有望成为第二个中东。而且,他们还相信,大部分石油就埋藏在“中日中间线”的日本一侧。

      中国根本不承认日本划定的“中日中间线”,并相信石油就埋藏在中国的东海大陆架上,要划定“中间线”需依据《海洋法公约》协商解决。东海最宽只有630海里,中间划线必然出现一大片“重叠海域”,除了进行磋商、谈判,最终达成协议外,问题不能根本解决。

      东海大陆架是一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伸延到琉球海沟,即在水深2940米的断层戛然而止。历史上,琉球海沟是中国与琉球王国的天然国界,钓鱼岛在海沟的中国一方,便是钓鱼岛自古属于中国的强有力证据。根据大陆架理论,琉球海沟就是中国与现在日本分界的最明显证据。而《海洋法公约》第76条亦规定,大陆架的边缘是2500米的等深线,琉球海沟便扮演着这个角色。

      除了大陆架理论,从相对的沿海国的海岸基线等距离划出中间线,也是分割海洋的一个办法。日本在划分海洋之初,反对设立专属经济区,因为日本远洋渔业和航运业发达,划分海洋反而不利。

      但是,1990年年初,全世界已经有80个国家宣布设立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另21个国家宣布实行200海里的专属捕鱼区制。由于大势所趋,日本改变初衷,宣布设立专属经济区。

      

    能否共同开发?

      

      中国和日本都是《海洋法公约》的参加国,但日本不能坐视中国以大陆架原则来划定水域。除了钓鱼岛就在中国大陆架上的原因之外,东海海底资源也有诱惑。同样道理,中国不承认日本划定的中间线。

      海洋法公约有规定,海洋划界不仅可按照自然呈现的界线划定管辖区域,还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问题。统计数据显示,有144个沿海国家面对380处海洋边界划定的纠纷,但圆满解决的只有三分之一左右。

      1984年,美国引用大陆架公约与加拿大解决了缅因湾捕鱼权的纠纷。1969年,德国与丹麦、荷兰同样通过公平协议方式,化解了北海大陆架的油田纠纷,三国在开采和分享北海油田权益方面共同合作。

      中日既然在开发东海海底资源问题上有争执,就应该仿效美洲、欧洲的先例,引用国际海洋法加以解决。而中国倡议“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也是个现实的解决办法,但日本拒绝了这个建议。

    ● 黄彬华

      中国在其东海大陆架成功开采“春晓油气田”的消息,使全体中国人振奋,使部分日本人感到懊恼。日本说它距离中线只有五公里,担心自己权益受到侵害,要中国提供具体资料,还派遣特别调查船到该水域勘探,结果引起了中国的抗议。

      中国不承认日本片面划定的海上中间线,日本也不接受中国的大陆架理论。当然,这不是问题的全部,根源还是海洋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越来越重要,特别是海底资源的开发,新的“蓝色圈地运动”应运而生。国际海洋法也因此日趋复杂,不仅改变了地缘政治学的基本范畴,也使人不得不更重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大陆架的特殊权利

      

      人类已经历了四次分割海洋的历史。过去是为了建立海上霸权、殖民帝国、扩展贸易,现在则是要分割可资利用的资源。

      二战过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沿海国家,主张捍卫各自的海洋权益,包括捕鱼权和海底资源的开发权,因此出现形形色色的海洋资源争夺战。为了整顿日益混乱的海洋秩序,联合国从1973年至1982年,召开持续了9年的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会议虽然确定了划分海洋的基本原则,但依然面对复杂的具体等问题。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主要是围绕领海、海峡、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群岛、岛屿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展开讨论,也逐步制定了有关公约。通过《海洋法公约》的制定,确定了“群岛国”概念,使一大片公海成为这些国家的内水;确认了宽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概念,规定了其水面和海底资源的使用权;又重新定义了“大陆架”概念,并规定大陆架可扩展到350海里等等。

      专属经济区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以不超过200海里为原则。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权利。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在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理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的国际用途。

      大陆架则是传统的、沿海国家视为其陆地领土在海下和向海的自然延伸,因此沿海国对大陆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权利。这种权利既无需完成特别的法律程序,亦无需履行任何特定的法律行为,而被视为一种固有的权利。《海洋法公约》承认,沿海国对陆地自然延伸的大陆架,享有特殊的权利。

      

    有争议的中间线

      

      划分海洋在亚洲的西太平洋区还是较近期的事。日本有漫长的海岸线,但四面环海,海阔天空,过去就享尽航海、捕捞等所有的利益。与日本相反,中国只有一面向海,但有水深较浅向外伸延的大陆架。从今天的角度来看,由于海底资源--石油和天然气日益重要,大陆架地位也行情看涨。不过与此同时,面对的问题也复杂起来。

      钓鱼岛问题之所以受到有关国家的重视,而且手尾极长,一是因为美国在交还冲绳给日本时,并未将钓鱼诸岛物归原主;二是因为钓鱼岛处于中国大陆架上。经联合国专家勘探证实,海底蕴藏非常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日本估计,东海蕴藏着60亿至70亿吨的石油和天然气,相当于黑海油田的储存量,简直有望成为第二个中东。而且,他们还相信,大部分石油就埋藏在“中日中间线”的日本一侧。

      中国根本不承认日本划定的“中日中间线”,并相信石油就埋藏在中国的东海大陆架上,要划定“中间线”需依据《海洋法公约》协商解决。东海最宽只有630海里,中间划线必然出现一大片“重叠海域”,除了进行磋商、谈判,最终达成协议外,问题不能根本解决。

      东海大陆架是一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伸延到琉球海沟,即在水深2940米的断层戛然而止。历史上,琉球海沟是中国与琉球王国的天然国界,钓鱼岛在海沟的中国一方,便是钓鱼岛自古属于中国的强有力证据。根据大陆架理论,琉球海沟就是中国与现在日本分界的最明显证据。而《海洋法公约》第76条亦规定,大陆架的边缘是2500米的等深线,琉球海沟便扮演着这个角色。

      除了大陆架理论,从相对的沿海国的海岸基线等距离划出中间线,也是分割海洋的一个办法。日本在划分海洋之初,反对设立专属经济区,因为日本远洋渔业和航运业发达,划分海洋反而不利。

      但是,1990年年初,全世界已经有80个国家宣布设立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另21个国家宣布实行200海里的专属捕鱼区制。由于大势所趋,日本改变初衷,宣布设立专属经济区。

      

    能否共同开发?

      

      中国和日本都是《海洋法公约》的参加国,但日本不能坐视中国以大陆架原则来划定水域。除了钓鱼岛就在中国大陆架上的原因之外,东海海底资源也有诱惑。同样道理,中国不承认日本划定的中间线。

      海洋法公约有规定,海洋划界不仅可按照自然呈现的界线划定管辖区域,还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问题。统计数据显示,有144个沿海国家面对380处海洋边界划定的纠纷,但圆满解决的只有三分之一左右。

      1984年,美国引用大陆架公约与加拿大解决了缅因湾捕鱼权的纠纷。1969年,德国与丹麦、荷兰同样通过公平协议方式,化解了北海大陆架的油田纠纷,三国在开采和分享北海油田权益方面共同合作。

      中日既然在开发东海海底资源问题上有争执,就应该仿效美洲、欧洲的先例,引用国际海洋法加以解决。而中国倡议“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也是个现实的解决办法,但日本拒绝了这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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