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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翔的300万奖金与纳税人400年的收入
    时间:2004/08/31 出处:
    雅典奥运赛事过半,中国健儿成绩不俗,举国振奋。尤其是各位金牌得主的家乡,自有一番热闹。

    其实,在一条看不见的战线上,另一场“赛事”也在紧锣密鼓地上演着:重奖奥运金牌得主(含教练员)。各地政府反应迅速,除在第一时间致贺外,还纷纷宣布重奖措施。如福建省政府表示,将给闽籍62公斤级举重冠军石智勇重奖人民币50万元(中新社8月17日电)。其他各地也不甘落后,纷纷公开重奖办法。湖南除对奥运冠军奖现金外,还将奖励一套住房;上海市,将奖励现金50万元以上;陕西省奖励金牌100万元,银牌30万元,铜牌10万元……广东、广西、山东、辽宁、河北等地也奋起直追、推波助澜,分别出台单项、综合或连环奖励政策。尽管这不是一场真正的比赛,却着实演变成一种暗中角力。尽管套路各异,但一个共同点是,都表态奖励标准会高于上一届。如此算来,据说有的省、市的奥运金牌得主累计奖金(含豪宅、汽车等)将超过200万元。可以想象,奥运代表团凯旋后,这种庆功、重奖将会达到一个高潮。

    在奥运会上拿冠军、夺奖牌,庆祝一下奖励一下也在情理之中。可是,层层奖、连环奖,是否有据可依?如果没有,是否该归类为另一种形式的政绩工程?

    我国以往的竞技体育,一个显着特点就是政府包办,运动员、教练员吃喝拉撒一切开销全由政府包揽。因此,长期以来对冠军的奖励也主要体现在精神上。上世纪50 年代,容国团拿第一个世界冠军后,为照顾他来自海外,才将其工资提至每月百元左右;60年代,庄则栋3次拿世界冠军,月工资只被提至80元;80年代,许海峰拿第一个奥运冠军后,还将金牌给了中国革命博物馆;排球“五连冠”的郎平们,先后拿到的奖金也不过是区区几千元。到了1992年,国家体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报请国务院批准,出台了对奥运获奖选手的奖励《办法》,标准为金牌8万元,银牌5万元,铜牌3万元。在当年的巴塞罗那奥运会上,我国选手夺得 16枚金牌,在当时氛围下,除国家奖励外,各省、地级政府更是层层加码,有的冠军获奖励超过百万元,重奖奥运金牌得主由此开了先例。连美国媒体都惊呼:对于中国人年均300美元的收入来说,冠军运动员一次竟获得相当于普通工人约400年的收入。

    重奖之风愈演愈烈。2000年悉尼奥运会,金牌得主奖金个个超过100万元,有的甚至高达几百万元。如湖南省政府当时就先后拨款590万元用于庆功和奖励。据权威人士透露,今年各地方政府对奥运会金牌选手的奖励都将大大超过上届。

    不是说不能奖奥运冠军,但做什么事都得有个“度”。如果说来自国家的奖励还有据可查、有规可依的话,那么来自运动员原籍贯省、市甚至县、乡政府以及父母所在国企、街道的奖励,是依据什么规矩呢?据我考证,并没有什么定规可循。决策庆功活动、奖金数额的关键人物,大多是凭着自己的好恶、兴趣以及心情来拍板的。比如某全国摔跤冠军,获奖后家乡县官一高兴,当场就宣布奖一套住房。而政府并没有房子啊,怎么办?事后只好从一家国企调拨了一套,搞得这家国企不少三世同堂的老工人怨声载道。

    从严格意义上讲,政府尽管可以管钱、花钱,但它不能创造利润,因此本身并没有钱;它的钱来自纳税人,所以无权随心所欲地乱花钱。“依法治国”我们提出好几年了,但“依法治国”的精髓就是“依法行政”。《行政许可法》也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了,今后政府做决定、列开销,首先应该掂量掂量:我有这个权力吗?这是否违法?运动员夺金牌、拿冠军,确实可以凝民心、鼓士气,企业、私人、民间社会团体出钱给其物质上的奖励顺理成章,但政府不能将其提升到无限的地步,相互攀比,拿着纳税人的钱、国库里的钱充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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