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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烈士流血烈属流泪
    时间:2004/05/13 出处:
    江西赣州市章贡区信用联社职工彭昌华早在18年前的7月13日值晚班时被歹徒砍杀47刀,献出了年仅26岁的生命。案件在13年后才被侦破,根据两名歹徒交代,人们才得以了解他当年为保护国家金库,与歹徒展开生死搏斗的惨烈一幕。而在此之前十多年,曾被猜疑为仇杀、情杀等,其家属长期蒙受巨大精神痛苦和社会压力。

      2003年6月10日,民政部追认彭昌华为革命烈士。同时,江西省民政厅下文,要求广泛宣传烈士事迹,号召全市人民向烈士学习,并按政策做好对烈士家属的抚恤工作。但遗憾的是烈士所在的单位并未抓好落实,并在抚恤政策上与烈属发生了争执。日前,记者就此对有关部门进行了采访。

      烈士父母无人慰问

      赣州市、区民政部门多次督促章贡区信用联社召开追悼大会,整修烈士墓地,在系统内广泛开展向烈士学习活动。联社领导对民政部门说,已经召开过追悼会,也已下文号召全体干部职工向烈士学习。但事隔9个多月后,记者来到该单位采访,并未查阅到这样的文件,彭昌华烈士的亲属也明确表示没被邀请参加任何形式的追思、学习活动。记者来到彭昌华烈士生前工作的水东信用社及虎岗分社,向那里的干部职工了解有关彭昌华烈士的事迹及烈属近况,但被问及的四五名干部、员工,有的表示一无所知,印象不深,有的则寻找理由,有意回避。在市郊公墓区,记者见到烈士的墓地依然是一副破旧的原貌,墓碑上至今未打上“革命烈士”字样。

      彭昌华牺牲后,其年近古稀的父母,一直过着膝下无人的孤寂生活。甲申新春是他们作为烈属度过的第一个新春佳节,二老今年的春节像往年一样过得平淡而孤寂,未见任何领导或员工代表上门慰问。

      有关人士劝烈属不要提“过高”要求

      在抚恤政策落实上,十几年来,由于案件一直未破,性质不明,彭昌华生前所在单位只是按职工一般性死亡标准,给予其牺牲时年仅6个月的儿子一定抚恤金。被批准为烈士的当年,国务院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颁布。烈属的抚恤既符合民政部老政策,又适宜国务院新条例。但面对烈属的“申请”,单位只同意就“老” 不就“新”。联社主任王为新说,都快二十年了,彭昌华家最困难的时期已经过去,亲属不应以“烈士”为名趁机向组织提“过高”要求,我们只同意按民政部有关 “优抚条例”给予差额补贴。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彭昌华生前的同事和邻居、现年69岁的市农业银行退休职工刘须明老人动情地说:“昌华生前是个任劳任怨的好孩子,牺牲后,他一家老小挺到今天很不容易。至今抚恤待遇落实不好,对烈属是个直接打击,对社会风气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烈士“待遇”竟然最低

      2003年12月,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代理了彭昌华烈属抚恤金一案。结合本案需要,他们还展开了一项有关我国现行的公民伤亡权益保护法规、条例的比较分析,结果发现这样一个令人不安的事实:

      四种不同死亡情形即革命烈士因公殉职、工伤死亡、医疗事故死亡和交通事故死亡,所获得的一次性死亡补偿,以2002年为基准计算,分别是,革命烈士因公殉职22920元、工伤死亡46310元、医疗事故死亡38016元、交通事故死亡63360元,革命烈士因公殉职最低;所获得的丧葬金,工伤、医疗事故及交通事故相当,约为6800多元,而对革命烈士未有明确规定(彭昌华一案仅支付了700元);亲属所获定期抚恤,革命烈士与工伤死亡均按月领取,金额相当,医疗事故与交通事故均按一次性领取,金额相当。综合以上三项抚恤总额,四种死亡情形中,革命烈士抚恤金明显偏低。

      再结合本案看,按单位选择的烈士抚恤方式计,烈属可获的抚恤金总额约为17160元,其中15720元在过去十几年已按一般性死亡标准陆续支付,授予烈士后,仅需补发1440元。

      而按烈属提出的工伤抚恤方式计,他们可获得抚恤金总额为61695元,两种不同方式,抚恤金总额竟相差6万多元。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廖泽方分析认为,导致革命烈士抚恤标准偏低的主要原因是,长期以来我国把“革命烈士”更多的是作为一种政治荣誉进行褒奖,而对烈属可能面临的种种经济困难考虑较少。目前,仍在适用的“革命烈士优抚条例”及相关细则还是民政部上世纪80年代制订的,有关抚恤条款已经明显滞后。

      烈士精神需要弘扬,烈属待遇也不能忽略。根据“彭昌华是值夜班时倒在工作岗位上”这一事实,其烈属抚恤金问题,律师事务所将通过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确认和提起劳动仲裁来争取“曲线弥补”。

      “但更多烈属及其他因公殉职者家属整体待遇的提高,还有赖于我国法规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否则,烈士流血家属流泪的悲剧还将上演。”廖泽方说。

      所幸的是,这个问题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民政部正在起草最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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