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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案结束 无证据证明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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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4/03/28 出处: |
东北网3月27日电:记者今天从黑龙江省“10·16”案件调查复查组获悉,哈尔滨“10·16”案件的调查、复查工作已结束。 2003年10月16日,哈尔滨市发生了一起由苏秀文驾驶的宝马SUV车撞人案件。该案判决并经媒体公布后,一些媒体、网民和群众提出一些质疑。对公众反映的问题,黑龙江省委政法委组织省公、检、法机关重新抽调力量,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能和管辖重点对该案定性、量刑和审理程序进行了调查、复查。
经调查、复查确认:没有证据证明苏秀文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经查,刮车事故发生后,苏秀文仅是对肇事农用车驾驶员代义权不满,与其他人未发生争执和冲突,不存在撞死、撞伤这些人的动因。苏秀文在别人劝说下上车倒车,按以往驾车习惯,以为变速杆是在P档(驻车档),向后一拉应进入R档(倒车档)。但实际情况变速杆是在N档(空档),向后一拉进入了D档(前进档),导致汽车前行并撞人。根据事发时拖拉机刮住宝马车后视镜并向前拖移二米的现场情况,经委托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宝马车进行加力鉴定证实,变速杆在N档,后视镜加力可将车向前拖移;变速杆在P档,即使将后视镜刮断,车也不能移动。据此可以认定,当时车的变速杆确系在N档。综上,其行为系判断和操作过失导致,对该案定为交通肇事案件是客观、准确的。
法院对苏秀文量刑及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苏秀文的量刑属法定刑幅度内,对其适用缓刑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对公众反映的其他问题,调查、复查组一并进行了查证。经查,不存在苏家收买、恐吓证人不让其到法院出庭作证,对撞伤者伤情鉴定结论不准确,苏秀文和其丈夫系省市领导的亲属并由省市领导干预该案处理等影响案件定性和量刑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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